大陸土地廠房拆遷補償課稅解析
近年因中國經濟迅速發展,經常聽到台商因都市開發而被官方徵收土地廠房,官方或地產公司也會給予相對的拆遷補償金,包括:
(1)對被徵用資產價值的補償
(2)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
(2)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
(3)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
(4)其他補償收入
若有取得省級以上的建設批文或公告,台商取得拆遷補償金不需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但須針對取得拆遷補償金繳納企業所得稅,遷廠或投資新廠的架構亦會影響到課稅結果,常見方式為:
(1)原廠遷址到新的地點,優點是搬遷費用支出(包括設備搬遷費用、員工安置費用、資產無法使用處置費用…)可作為扣抵費用,並於5年內搬遷完成再繳納企業所得稅25%。透過延長拆遷所得的清算時間,同時合理增加營運支出及拆遷費用,可降低企業所得稅負擔,但遷廠方式若新遷入地區涉及跨鎮市或跨省份,因涉及在原址稅務局辦理註銷及新址辦理遷入登記,可能影響到公司稅務作業,搬遷期間生產也可能中斷。
(2)以舊廠轉投資新廠(新公司),優點是可以提前設立新廠產能不會中斷,舊廠轉為貿易或控股公司可以慢慢處理歷史稅務問題,缺點是新廠建置費用不能抵扣。實務上,若拆遷補償金三年後才取得,台商會選擇直接退場,在其他海外工廠增資擴廠,因為若於三年後才取得補償金,在事先轉投資設新廠所產生的費用支出,就不能認列,而以原舊廠遷址方式,也需考量因尚未取得補償金,遷址過程能否有預備資金投入添購機器設備等來有效達到原本預定產能。
兩種方式各有其優缺點,若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滙益團隊連絡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