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財富傳承系列】 -家庭有限合夥組織如何結合信託運用在財富傳承規劃解析

【跨境財富傳承系列】

家庭有限合夥組織如何結合信託運用在財富傳承規劃解析

所謂有限合夥企業(Limited Partnership),有別於一般普通合夥企業,除了是透過合夥方式所成立,也針對合夥人明確定義不同責任及控制權,架構上區分為普通合夥人(GP)及有限合夥人(LP),常見運用在家族信託、私募基金等用途。

所謂有限合夥人,類似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本身不主動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只承擔有限責任,當合夥企業產生負債時,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只針對所出資的出資額負責;而普通合夥人,除對合夥企業有經營權及利潤分配權,在債務上承擔與普通合夥企業同樣的連帶責任,所以,如何透過LP架構,運用在家族財富傳承,試舉例如下:

例如,在美國,可以考慮成立所謂家庭有限合夥組織(FLP),通常家族第一代會因子女求學、在美國經營事業、置產等因素,先生或太太其中之一會具備美國稅務居民身份。在美國遺贈稅法有一項特殊規定,若具美國稅務居民身份,在進行遺贈規劃時,除每年贈與免稅額1萬6000美元外(2022年度開始),另外還具有終身遺贈免稅額1206萬美元的額度可以使用;而非美籍身份者只有6萬美元。

假設先生具有美國稅務居民身份,且主要資產在先生身上,可由先生與太太先成立FLP,夫妻為100%持有人,接著先生將財產入資到FLP,再利用先生終身贈與免稅額1206萬美元額度,將FLP其中99%股權移轉給子女,使贈與稅降到最低甚至免稅,同時針對贈與行為申報709表,由先生擔任持股1%的GP,而子女為持股99%的LP。

此架構的優點在於,先生對於FLP具有經營權及控制權,而子女只有受益權,因此不用擔心下一代子女會散盡財產,而該FLP則每年依規定進行記帳及報稅,同時將先生1%股權交付生前信託,在未來若發生繼承情況時,可避免法院遺囑認證程序,由受託人在不需法院監督或許可的情況下,直接按照設立人(委託人)之意願分配財產,進而達到財富移轉最佳化的效果。

#跨境財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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