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財富傳承系列】
美國有限責任公司(LLC)及不可撤銷信託運用在不動產投資實務解析
非美籍人士者,赴美投資,主要是以成立二種公司型態為主,一種是C公司(Corporation),另一種則是常聽到的LLC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兩種公司的差別,在於C公司獲利時,需申報1120表後繳納聯邦所得稅21%,然後分配盈餘給股東後再繳個人所得稅(10%~37%);而LLC公司,在特定條件下,公司本身不課稅,只針對盈餘分配到股東(member)個人時才課稅,公司本身營運或借貸產生的負債上限為LLC的價值,股東若因個人行為產生的債務,債權人基本上很難對LLC公司主張,為使LLC公司達到資產保護的作用,LLC公司應準備經營協議(Operating Agreement)及設計如股東會(membership)的型態。
LLC公司的股東成員,可為單一或多數,當成員為多數時,可透過合夥管理契約約定,依據管理貢獻度不同,使持股比例和利潤分成比例不同,例如,假設父親持股30%,而子女持股70%,當LLC公司獲利時,可依據先前合夥管理契約約定,父親可就獲利部份取得60%,子女取得40%,而當父親若身故時,是以當時所持股該LLC公司所核算出淨值30%來課徵遺產稅,所以在資產規劃上相當有彈性。而以該LLC公司持有美國不動產,若透過向境外特定人借款時,可藉由簽定所謂組合貸款合約(Portfolio Loan),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向境外特定人支付的利息,可以享有免納聯邦預提扣繳稅30%的優惠。
另外,非美籍人士也可設計所謂不可撤銷信託來持有美國不動產,所謂不可撤銷信託,是指設立人(委託人)放棄對信託的撤銷權,在美國,若是非美籍人士將名下股票、債券等資產放入不可撤銷信託中,可免課徵贈與稅,若是要以不可撤銷信託持有美國不動產,則設立人可於美國特定州先成立信託,然後由受託人向美國國稅局(IRS)申請該信託稅籍編號(EIN),設立人再由境外將現金匯入該信託帳號,由該不可撤銷信託成立LLC公司再持有美國不動產。
美國稅法規定,若非美籍人士(如父母),自境外滙入現金到具美國稅務居民身份者(如子女),只要申報3520表,就免課徵贈與稅,但若是非美籍身份者在美國置產後,再贈與給他人,則要課徵贈與稅。美國重視在於對任何資金來源的透明度,所以有相當多應申報表格,若未按規定申報,則有高額罰款,但不代表相關申報要繳稅,建議赴美投資前,能多方評估及了解,才能真正做到相關家族財富傳承的目的。
#跨境財富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