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及房地合一稅實施對外資在台子公司持有不動產之影響

滙益集團 執行副總 顧偉議

在新制房地合一稅2.0規定中,增訂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此即屬「特定股權交易」,將視為房地產交易實現,依法要課徵房地合一稅。若為特定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以股東持有股權的期間來計算,非房地產持有期間,且不區分取得股權時點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或以後,只要出售股權時符合持股比率及房地價值比率,均視為房地交易課稅。

而早期許多台商會透過第三地如BVI公司,來台成立子公司後再持有不動產,在未來2023年CFC實施後,將針對盈餘未分配及股權轉讓,面臨雙重課稅問題。

以下透過案例分析,來深入了解該如何因應:

假設某甲持有低稅負A公司40%股權,乙為甲的兄弟,持有A公司20%股權,丙為非關係人,持有A公司40%股權,且該A公司來台成立100%持股B公司,該B公司名下持有不動產,B公司資本額為2000萬,淨值估算為8000萬,該不動產市值估算為4200萬,此時,該不動產市值超過B公司淨值50%以上,當未來B公司或A公司變動股權超過50%以上,也需課徵房地合一稅。而所謂特定股權交易,在持股50%的定義上,與CFC規定相同,是以持股人與關係人合併股權計算,所以甲、乙合併股權為60%,適用特定股權交易規定,當乙轉讓A公司股權20%給甲時,依法也要課徵房地合一稅。

若甲、乙進行股權轉讓前,先透過調整B公司報表,以現金增資方式增加B公司淨值調整為1億,此時不動產市值占B公司淨值比例小於50%,即不屬於特定股權交易,而改為課徵乙最低稅負制。若交易價格為1億的20%,即為2000萬,扣除免稅額670萬乘以稅率20%,應納稅額為266萬,若採3年度分次轉讓股權,在不計不動產增值及其他境內淨所得情況下,可適用免稅。

反之,若採特定股權交易方式轉讓股權,以8000萬乘以20%,交易金額為1600萬,扣除持股成本400萬(不另計費用扣除),股權交易所得為1200萬,A公司持股B公司期間在5年內,若適用房地合一稅率35%,則應課稅金額為420萬。

若B公司辦理增資2000萬發行新股時,全數由丙認購股份,此時,丙透過直接及間接方式將持股B公司52%股權,超過50%,則甲、乙再辦理股權轉讓也不屬於特定股權交易。依上述論點,若是A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全數由丙認購,使丙持股超過50%以上,則甲、乙再進行股權轉讓,是否也可不適用特定股權交易?此方式争議在於,若A公司未能明確提示先前資本金到位匯款憑證及認購新股的合理性價格,稅務機關在實務上仍會以持股變動結果,視同為特定股權交易徵稅。

而若未來考慮以處份B公司股權方式來間接處份境內不動產,由於處份B公司股權交易除了也可能適用房地合一稅中特定股權交易外,在CFC實施後,境外A公司處份B公司股權視同資本利得實現,依法需辦理所得扣繳,同時若A公司為法規上所定義CFC公司,將再視CFC公司當年度保留盈餘判定是否課稅。

由於CFC針對2022年底前未分配盈餘不溯及既往課稅,若考量未來家族企業股權規劃,以及境內法人所持有不動產目的為短期持有或是預計長期持有,建議在CFC實施前,應盡快檢視相關持股結構,以評估最佳規劃及調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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