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離岸信託持股實質營運公司

早期台商多會以個人透過第三地如BVI公司,來台設立子公司,並以該子公司持有境內實質營運公司。依現行法令規定,若該子公司分配盈餘到境外BVI母公司時,會先採就源扣繳21%稅款,之後再依BVI公司盈餘分配,併入個人股東海外所得計稅,而在2023年CFC正式實施後,若BVI公司被認定為CFC公司,則該BVI公司個人股東在合併計算其他所持有CFC公司保留盈餘超過課稅門檻時,將先行認列課稅,也對家族企業的控股架構產生重大衝擊。

由於CFC實施後,BVI公司不論是否申報CFC,股東結構資訊將勢必揭露,若有預計針對家族企業股權做長期規劃者,可考慮透過以設計離岸信託持股方式來評估可行性,舉例如下:

早期某甲透過一BVI公司來台成立持股100%B公司,並以該B公司持有家族企業100%股權C公司,某甲以個人名義為信託設立人,成立離岸信託,再將該BVI公司股權以贈與或買賣方式移轉到該離岸信託名下(例如美國或新加坡等地),若某甲具有我國稅務居民身份,此時需先向投審會申請股權轉讓審查,並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贈與稅或認列海外所得課稅,之後該BVI公司股權轉由離岸信託持有,再依據信託契約,將後續信託利益分配給指定信託受益人,需注意的是,若上述信託屬於美國離岸信託,則信託受益人原則上以不具美國籍身份為主。

在進行離岸信託規劃時,最重要在於需事先針對轉讓人所具有稅務居民身份所在國辦理申報及完納稅捐,該離岸信託才能視為合規,也才能避免後續產生爭議,進而達到家族信託有效規劃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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