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實施對OBU帳戶之影響及衝擊

近來台商討論最熱列的議題,不外乎在於CFC預計將於2023年實施,距離實施日期即將來臨,而業界在將近這ㄧ年來除了在公開論壇不斷論述所謂CFC公司的認定要件、豁免條款,以及申報規定以外,也探討了不少有關投資及交易架構應如何調整及帳務處理的問題。但台商普遍最關心的是,到底CFC實施對先前所開立的OBU帳戶有何影響?而未來國稅局是否會依此新法對OBU帳戶進行嚴謹查核?

以下,透過先前有關OBU帳戶查核案例,來了解實際問題為何:

案例ㄧ:

某甲處份大陸房產完稅後,將款項人民幣折算台幣約2500萬匯至OBU帳戶,再將OBU帳戶資金匯至個人美金DBU帳戶且未主動申報,國稅局在追查金流時,某甲聲稱該款項為處份大陸房產所得,並繳納6%增值稅款,向國稅局申請抵扣稅款,經國稅局說明,該繳納稅款增值稅為營業稅性質,非所得稅抵扣項目,依據無法出示合理成本為由,以房產出售價格12%計算應課稅所得300萬。

案例二:

某台商在兩岸有多家公司,其中台灣的甲公司已經註銷營業登記、台灣另一間乙公司還在營運中,在大陸還持有一間丙公司。

國稅局最早發現異常,在於甲公司已不再營業,卻沒有結清公司銀行帳戶,還是持續利用帳戶開立支票,年度間有大量資金往來。國稅局追查發現,甲公司主要資金來源為大陸丙公司OBU帳戶,乙公司則是將錢存在大陸丙公司OBU帳戶,再由丙公司轉入甲公司帳戶,支付原本乙公司進貨廠商所要求的貨款。國稅局在得以追稅的七年間,漏報乙公司的銷售額高達8,00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400多萬元,另處罰鍰300萬餘元。

以上述二個實際查核案例而言,案例ㄧ中,關鍵在於OBU帳戶資金匯回個人超過基本所得額規定免稅額時未主動申報或申報科目異常,雖然國稅局認定處份大陸地區房產視為境內所得,但由於資金後續是透過OBU帳戶匯回個人DBU帳戶,在納稅義務人無法舉證房產持有成本時,仍以處份海外房產所得12%,來核定應課稅金額。

而在案例二中,國稅局針對若屬於台灣公司異常資金進出(例如公司未營運,帳戶卻有大額資金進出、進貨卻未支付貨款等),且經查核台灣公司DBU帳戶收付與OBU帳戶有關聯性的,才會列為主要稽徵對象。

因此,即使在CFC未實施前,從OBU帳戶相關查核案例都已經有ㄧ定模式可循,並非全然是因為開立OBU帳戶所致,建議後續在制定因應CFC對策時,能多方諮詢專業人士,從案例中建立正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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