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實施對後續離岸公司所得稅申報及清算註銷之影響

滙益集團 總經理 李坤原

在CFC申報規定中,明定除需檢附持股結構以外,同時要提供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由於在CFC規定上所需提示的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目的是為了進行稅務申報,且CFC公司從實施日起核定之各期虧損可自後續獲利年度由該CFC公司盈餘中扣除,所以視同稅務簽證,需確認CFC公司各項收入、成本及費用是否皆依稅法規定認列,並取得稅法所要求的憑證。

而CFC目前所公布規定中,雖然有明文在特定課稅年度中,該CFC公司若年度獲利未達台幣700萬可豁免申報,但若要適用上述所謂各期虧損可自後續獲利年度扣除,則財務報表必須有連續性,也就是不論是否後續年度達到申報條件,都必須經由會計師進行簽證。以下,針對CFC申報常見誤解進行說明。

誤解一:

CFC公司若因首年度達到申報條件而進行主動申報,後續年度若因費用憑證無法列示,在納稅義務人自行分析帳證後以純益率計算判斷CFC公司年度盈餘未達台幣700萬者,則可選擇不申報。

依據目前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針對營利事業依據其他法律規定,需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但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以上述條文解釋,由於CFC法規採認列各CFC公司年度盈餘合併計算應課稅所得額且須經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才能進行申報,所以對於先前已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申報案件,若後續年度未申報,稽徵機關有可能將列案加強查核,以判斷未申報原因為何。

誤解二:

CFC公司為離岸公司,即使先前年度曾向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在後續辦理公司清算註銷時,只需依據註冊地法規規定辦理即可。

依據一般離岸公司規定,辦理公司清算註銷,程序上需先召開股東會指定清算人,提交決議清算註銷會議紀錄並於解散基準日起3個月內進行公告,若無債權人提出異議,則完成公司清算註銷程序,註冊地會出具公司清算註銷證明,並無強制要求需出具資產負債及權益相關證明文件;但若是該離岸公司曾因達到CFC申報規定進行申報,由於稅務機關可依先前申報紀錄調閱該CFC公司資產負債情況,依據我國營利事業解散清算申報程序,除上述流程外,另外清算人需提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以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向稅務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或法人轉投資收益課稅。

CFC申報牽涉層面廣泛,不單就僅以是否達到豁免條件及申報門檻來做為判斷依據,尤其許多人誤解所謂CFC規定先前未分配盈餘不溯及既往課稅,包括後續CFC公司清算註銷也視同排除適用,此為對法規在實務見解上不清楚所致,建議若後續依規定申報CFC,則必須在未來年度完備相關帳證,以免因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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