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修法-香港公司被動收入即將課稅?

滙益集團 執行副總 顧偉議

       香港因地緣關係及金融自由一向是台商常運用的離岸公司,香港一向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其中包括被動收入FSIE(利息、知識產權收入、股息和處置利益)亦採取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由於歐盟反避稅法案之要求,香港政府於2022年7月初稿優化香港就被動收入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徵稅的機制文件,徵詢各方修法意見,此草案預計於10月送立法於2023年起實施。

       本次修法重點,將針對被動收入(利息、知識產權收入、股息和處置利益)課徵利得稅並有條件寬免繳稅,而針對貿易收入及服務收入等主動收入,仍維持離岸收入豁免課稅;不像以往以地域來源區隔課稅與否,被動收入仍須依照公司規模要求符合一定程度的經濟實質(在香港當地需要有辦公室及一定人力);台商經常運用香港離岸公司進行投資大陸公司,屬於控股公司類型,就需判斷香港公司是否屬於純控股公司或非純控股公司。

香港大修法-香港公司被動收入即將課稅-final_頁面.jpg       

       若符合上述經濟實質之條件仍可向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豁免徵稅,但為了符合避免雙重徵稅,即使香港公司不符合實質經濟要求,如果香港公司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其離岸股息和處置收益等離岸收入將可以申請豁免利得稅:

1. 香港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權權益;

2. 被投資公司所得的收入中有不多於50%為被動收入。
(被投資公司-至少持股5%須為實體營運公司且不得為主營業為投資項目的企業)

同時並須符合下列反濫用原則

1. 切換規則:被投資公司的利潤須在外地的稅務管轄區課稅,並且該稅務管轄區的一般稅率必須等於或高於15%,否則納稅人可獲得的稅務寬免會由持股免稅切換至外地稅收抵免

2. 主要目的規則:投資架構不得以獲取稅收優惠為主

3. 反混合錯配規則:被投資公司所分配的股息不得在當地公司作稅前費用扣除

       知識產權收入(專利權、商標權)的經濟實質要求是最高的,香港公司若持有知識產權需要符合以只有來自合資格智慧財產權資產的收入並以適用關聯法計算其豁免課稅範圍。雖草案目前尚未立法通過,草案內容也尚為最終定調,但由於歐盟將香港列入觀察名單,因此該法案將勢在必行,台商應檢視香港公司是否有上述相關問題,應及早規劃及因應。

311421845_191368623451007_4070318544409846043_n.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