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益集團 總經理 李坤原
在美國信託架構中,主要區分為「可撤銷信託」及「不可撤銷信託」。兩者最大差別在於,可撤銷信託可以透過信託契約條款保留彈性,准許信託設立人更改信託契約內容,適合信託設立人為非美籍身份者。由於設立人非美國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沒有美國來源所得就不需繳納美國所得稅。所以針對若設立人主要資產都在美國境外時,適合將資產移入美國可撤銷信託內,同時此信託也適用於受益人(後代子女)具美國公民身份的情況下,在設立人身故後,該可撤銷信託將自動轉換成不可撤銷信託,達到信託資產傳承不再繳納美國移轉稅與「隔代移轉稅(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以及信託資產不被債權人追討的目的。
以下透過案例說明,如何進行美國可撤銷信託規劃:
某甲主要為在兩岸三地經營的台商,在大陸、台灣都持有上市公司股權,並且在海外日本等各地持有不動產,也在新加坡及香港私人銀行持有金融資產。由於子女先後到美國留學、工作並長期居留後取得美國公民身份,在考慮未來要將資產移轉給子女時,該如何透過信託規劃,達到財富傳承的目的?
依照台商先前規劃上的經驗,多數會以境外公司持有海外資產,所以先考慮設計一家境外控股公司(如BVI公司或新加坡公司),將先前境外公司股權合併在該境外控股公司名下。程序上可透過新加坡信託公司成立境外控股公司並發行單位信託,再採用資產作價方式認購該單位信託,以取得該境外控股公司股權,然後將資產移入美國可撤銷信託內,並由該新加坡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管理資產。
此信託最大的特色在於,由於是非美籍身份人士擔任委託人,雖然有美籍受益人,但因為視為委託人在世時的贈與行為,在委託人對該信託具有控制力的情況下,美籍受益人只需填寫Form 3520表向美國IRS申報相關資訊,無需繳納稅負,建議在設立此信託規劃時,多方諮詢專業人士,以確保達到財富永續傳承的效果。